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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是非訟裁定,不像「法院的支付命令、判決」,於支付命令、判決後,原三年時效因所確定之請求權,因中斷而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才是五年。「本票裁定」,法律上叫請求,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或依「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效視為中斷。所以得到法院准予強制執行的文書後,若都沒有進行對甲方任何強制執行之動作的話,此裁定命令會因上開時間經過,而時效消滅。如再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若提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時效消滅,恐執行程序會被撤銷,就不能再要債了。若債務人不提時效消滅,照樣可執行拍賣債務人之財產,並非無效~

雙方在簽署任何有效契約或本票日後要根據什麼部份來佐證進行追討.強制執行?

既便地方法院勝訴對方名下或許查無財產可扣押不是嗎?

處理類似債權部份因個案的不同訴求爭取的法律程序也有不一樣的策略
至於技巧上的訴訟運用不便多言!

 
若需爭取法律相關權益可點{法務助理}來電詢問及親洽至本事務所亦同


參考資料 現職於律師事務所
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51809799行銷軟體開發租售惡意點擊廣告軟體各種點擊付費廣告軟體facebook貼版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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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芝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