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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欠債人已搬離現有住址, 已不知道新住址, 如要聯絡只有通過電話, 但破管署回覆他們只會用書面通知欠債人, 而本人雖然是債權人, 但不會再聯絡欠債人, 擔心會負上法律責任。破管署可以做的是否只會等待四年後破產令自動解除/再申請延長?
答:當然不是!其實破產管理署或跟進該債務人(破產者)的外判受託人,是有對方的聯絡方法和地址,祇是不需要通知你罷了!假設對方在明知已被頒下破產令後仍不合作,可被刑事檢控,加上破產期不會開始計算,要由該破產者跟署方或受託人聯絡上破產期才算正式開始!

如你所理解,在頒布破產令後你作為債權人實不應再私下接觸破產者��因所有涉及對方的債務或還款經已由署方或受託人接手!你有疑問或任何資料,都祇能直接跟署方或受託人交手!

而該破產者則必需在獲頒破產令後跟署方或受託人接觸,好交待其資產和在破產期間是否有工作收入,是否需要上繳還債等!而且每破產周年破產者也要申報,「每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給署方或受託人審核,故署方和受託人並非祇是靜候四年破產期滿,才決定是順利解除破產令,還是要求延期!


而你作為債權人同樣有權提出反對該破產者順利解除破產令,但當然要有足夠的理據!


 
2. 經破管署審查只餘小量金額, 可否取回? 破管署信件沒有提及如何領取。
答:理論上可以取回!但問題中提到「小量」,是小到那個定義呢?因破產者名下如有資產,分發是有次序的!首先能取回的是欠政府的債,如欠稅、欠罰款單,或是破產管理署和受託人該收取的費用!其次是員工欠薪(如有的話)或某些被法庭判定的賠償!然後才是其他債權人,如仍有則所有債權人會按比例分配,而主動提請對方破產的債權人,在分配上不會有任何優先,除非能證明是對方資產的受押方!

故其實大部分的破產個案,債權人最終祇能取回小部分甚至分毫難以收回!



 
3. 通常破管署多久會對破產者再作審查? 如何知道審查期間有任何收入?
答:基本上破產管理署是依靠破產者自行申報,再核實申報是否正確!理論上破產者於破產期間如有工作收入或有額外收入,應該即是通報署方或受託人,最遲也要在周年報表上披露!

假設破產者有申報,署方如認為有需要,會透過不同的途徑查核!如銀行轉賬收支紀錄,直接向僱主查問,稅局和強積金賬戶的資料等!

或者你作為債權人,如知悉該破產者的收入情況而懷疑對方未盡責申報,你亦可以向署方作出舉報!祇要資料屬實,則署方或受託人非常歡迎這些舉報,因對能收回資產極有幫助,而對你能否收回債務亦構成直接的影響!



 
4. 欠債人銀行帳戶是否已完全被凍結?可否再在銀行新開帳戶?
答:對!破產者的所有銀行賬戶,都隨著破產令的頒布而被要求中止,除非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授權他保留某賬戶繼續使用!但該賬戶亦將在署方和受託人監控之下!

而在破產期間,理論上他無法在未得到破產管理署和受託人的書面同意下,於全港其他銀行開設賬戶!



 
5. 如果欠債人申請綜援, 是否綜援金額不用還款?
答:不一定!主要視乎他獲批的綜援金額是多少!假若他的綜援金數目超過署方給他釐訂的生活費上限,則超額部分將有機會被要求上繳還債!但數目如僅足糊口,又那有還款之理呢?

參考資料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本文引用自: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12051300345惡意點擊廣告軟體關鍵字自然排序點擊軟體facebook貼版軟體SEO關鍵字點擊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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