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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的答案在網路上搜尋民法與消保法就可以找到,並不一定需要專業法界人士才能回答。

無論哪一種購物方式,都屬於民法的買賣行為,它是一種雙方平等關係。消費者可以拒絕到特定商家消費,相對地商家也有權拒絕消費者,並不是你想要就可以霸王硬上弓要求對方賣你東西。退貨比例過高或有不良消費紀錄的客戶,商家有權拒絕接收你的訂單,或是要求你提出完成交易的保證。你的權力是決定是否前往消費,法令並未賦予你干涉店家經營方式的權力。這種問題之前新聞早就有相關報導過了。

電視購物和郵購、電話/親訪推銷都是相同類型的銷售方式,這類銷售方式本來就是無法讓你第一時間全部看完所有條文細節,所以消保法才有猶豫期(一般常誤稱為鑑賞期)的保護,讓消費者收到商品看到相關規定之後可以決定是否完成交易。很多人以訛傳訛以為鑑賞期就是可以鑑賞試用,但消保法中並沒有規定商品一定要提供試用。
電視購物並不是指在電視廣告上講一段話就結束,你還要透過電話或網路下單,商品包裝中他們依規定也都要附上相關說明。除非你有辦法明確指證他們有惡意欺騙、隱匿訊息的行為,否則相關會員權利他已經明白告知並公布在網站等公開資訊接收管道,你自己不去看是你自己的問題,不能將消費者應盡的義務推給廠商,就算向消保官申訴也一樣。

你所說那些購物金基本上是購物台「額外」送給你的紅利,相關使用條件與規定原本就是依他們的規定使用。之前消保會已經有說明,若是廠商銷售禮券等有價證券不得限定使用期限,但這種非銷售又無實體商品的虛擬紅利則不在此限,使用範圍、方式與期限仍是依商家規定。

或許答案你不見得能接受,但相關新聞早就被報導多次,身為消費者還是有必須應盡的基本義務,不先做好功課光想去吵去拗是沒太大作用的。其實購物台的態度大多希望息事寧人,理性溝通並暗示自己的要求,多數都可以讓雙方皆大歡喜,想要搬法令去鬧,購物台都有法務部門隨時等奧客上門,絕大多數是告不贏的。


以下內文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51201982關鍵字點擊軟體部落格流量自動點擊流量軟體各種點擊付費廣告軟體facebook貼版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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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芝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